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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ENCODE 平臺移動服務條款



感謝您使用LUMENCODE平臺移動服務。LUMENCODE平臺始終努力讓您能夠更輕鬆、更舒適地使用移動服務,今後我們也將盡最大努力為您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本條款是適用於公司提供的移動服務的通用條款,將您需要瞭解的內容彙集於一處。



第1條 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公司通過“移動設備”提供“服務”時,“公司”與“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事項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2條 術語定義



本條款中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1.1. “內容”:指公司提供的應用程式等。


1.2. “移動設備”:指手機、平板電腦、可攜式遊戲機及其他可以下載安裝數字內容或通過網路使用的設備。


1.3. “服務”:指公司在“移動設備”上為提供“內容”使用而提供的個別或整體的服務。


1.4. “ID”:指在“服務”內部用於識別用戶,由用戶選擇並經“公司”批准的字母和數字組合。


1.5. “密碼”:指為確認“ID”是否具有正當訪問許可權,由“會員”選擇的字母和數字組合。


1.6. “會員”:指同意本條款並利用“服務”的用戶。


1.7. “開放市場”:指由“開放市場運營商(穀歌、蘋果、SK Planet、Naver等)”運營的應用程式交易網站(Google Play Store、Apple App Store、T Store、N Store等)。


1.8. “開放市場運營商”:指提供“內容”安裝、支付功能的電子商務企業。


1.9. “支付機構”:指提供信用卡、手機支付等可在“開放市場”使用的電子支付手段的企業。


1.10. “付費支付”:指在“內容”內部為購買“物品”等進行的付費支付行為。


1.11. “物品”:指遊戲內可以使用的武器、盔甲、藥水、交換手段、遊戲內貨幣、使用券、其他表示特定或隨機結果值的數據。


1.12. “免費物品”:指公司無償向“會員”提供的物品(包括無償提供的“付費物品”)。


1.13. “付費物品”:指通過“付費支付”付費購買的“物品”。


1.14. “位置資訊”:指《電氣通信事業法》第2條第2號及第3號規定的利用電氣通信設備及電氣通信線路設備收集到的,關於具有移動性的物體或個人在特定時間存在或曾存在的場所的資訊。


1.15. “個人位置資訊”:指特定個人的“位置資訊”(即使僅憑位置資訊無法知曉特定個人位置,但與其他資訊易於結合後可以知曉特定個人位置的情況也包括在內)。


1.16. “個人位置資訊主體”:指通過“個人位置資訊”被識別的個體。


1.17. “基於位置的服務”:指“公司”利用“位置資訊”或“個人位置資訊”提供的“服務”。



本條款中未定義的術語,依相關法令或商業慣例。



第3條 條款外適用準則


本條款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遵循“公司”的運營政策、使用限制規定、《促進資訊通信網利用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電子商務等中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位置資訊的保護及利用等相關法律》及其他大韓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4條 服務概要



“會員”可以訪問“公司”在“開放市場”或“服務”內部登載的各種“內容”列表後,通過將該“內容”下載到“移動設備”或通過網路使用的方式來利用“服務”。



若“會員”欲解除使用合同,需申請註銷(會員退會)。註銷時,“會員”的“服務”使用資訊可能全部被刪除,因此請慎重進行註銷申請。



根據情況,卸載已安裝的“內容”時,可能導致“會員”的使用資訊被刪除,因此請在確認後卸載“內容”。



為提供社交社區功能,“公司”可以收集存儲在“會員”“移動設備”中的通訊錄內第三方電話號碼。“公司”在收集通訊錄內第三方電話號碼時,會在收集前告知“會員”該內容並征得同意。對於沒有內置通訊錄存儲功能的移動設備型號,社交社區功能的使用可能會受到限制。



第5條 使用條款的效力及變更



發生合理事由時,“公司”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令的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公司”修訂本條款時,會明確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並與現行條款一起在“服務”內於適用日7天前(若內容對用戶不利,則為30天前)至適用前一日進行事先公告,或通過站內信、登錄時同意窗口等可能的電子方式進行通知。



同意本條款意味著同意定期訪問“服務”確認條款的變更事項。因未知曉變更的條款資訊而導致的“會員”損害,“公司”不承擔責任。



同意本條款時,本條款即對“會員”生效。



“會員”若不同意變更後的條款,可以解除使用合同;若在變更後的條款生效日期後繼續使用“服務”,則視為同意條款的變更內容。



第6條 服務使用申請及批准



希望成為“會員”的用戶,必須通過同意提供“服務”所需的個人資訊及同意本條款的方式進行使用申請。



“公司”原則上按申請順序批准“服務”使用。但是,在下列各項情況下,可以推遲批准直至該事由消除:


2.1. “公司”設備容量不足時;


2.2. 存在技術障礙時;


2.3. 其他因“公司”情況難以批准使用的情況。



“公司”對於下列情況,可以不批准或限制“服務”使用:


3.1. 盜用他人資訊或“移動設備”時;


3.2. 意圖以《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為目的利用“服務”時;


3.3. 意圖以違反《青少年保護法》宗旨為目的利用“服務”時;


3.4. 意圖以違反其他現行法令為目的利用“服務”時;


3.5. 意圖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服務”時;


3.6. 與“服務”存在競爭關係的“會員”以損害公司利益為目的申請時;


3.7. 對於大韓民國以外、公司決定不提供“服務”的國家的接入用戶,出於管理和運營需要時;


3.8. 在“公司”限制使用“服務”的“移動設備”上申請使用“服務”時;


3.9. 其他違反“公司”規定事項進行申請時。



“公司”在“會員”完成條款同意程式或輸入“服務”使用所需的個人資訊後,若無推遲或拒絕批准的事項,則立即允許使用“服務”。但是,若事後發現存在拒絕批准的事項,可以根據本條款的規定進行使用限制或解除合同。



第7條 身份資訊的標示及內容的使用條件



提供“服務”的“公司”身份資訊可以在各“開放市場運營商”提供的“內容”銷售頁面確認。



“公司”會在“內容”銷售頁面標示“內容”的資訊、使用條件、最低系統規格(OS規格)等,利用等級等則在“內容”銷售頁面及遊戲運行初始畫面等處標示。“付費物品”的資訊及使用條件、“內容”的利用等級、最低系統規格等相關事項如下。其他具體事項在開放市場內的銷售頁面等處有指引,請參考該頁面提供的資訊。


2.1. 供應商:LUMENCODE 平臺 (所屬公司: LUMENCODE CO., LIMITED)


2.2. 使用條件:遊戲內可用


2.3. 利用等級:依各商品另行標示的利用等級資訊(標示於銷售頁面或遊戲運行畫面內)


2.4. 支付金額:依各商品另行告知的支付金額


2.5. 商品供應方式:遊戲內提供


2.6. 最低系統規格、OS:依各內容另行告知的最低規格


2.7. 必需軟體:依各內容另行告知的最低規格


2.8. 要約撤回、合同解除/終止、損害賠償等:依據本條款第21條至第26條規定


2.9. 諮詢方法:“內容”內1:1諮詢



原則上,“會員”購買的“付費物品”僅能在購買該“物品”的“內容”內使用。但是,若根據“開放市場運營商”或“內容”個別政策支持“內容”之間“付費物品”的轉移、交易等時,則不在此限,依另行標示為准。



關於購買的“內容”需要諮詢等時,請通過“內容”內客服中心1:1諮詢進行。



其他要約撤回、合同解除/終止、損害賠償、“內容”使用限制等相關事項,依本條款其他條款的規定。



第8條 服務的提供



“公司”提供如下“服務”:


1.1. 遊戲“服務”及相關附加“服務”;


1.2. 社區(聊天、 messenger 等)“服務”;


1.3. 其他“公司”新增開發或通過與第三方合作等方式向“會員”提供的一切“服務”。



“公司”通過用於“移動設備”的專用應用程式或網路提供“服務”,“會員”可以下載安裝應用程式或利用網路免費或付費使用“服務”。



對於付費“內容”,需要支付該“服務”上明示的單獨費用方可使用,部分付費“內容”內部可能包含“付費支付”功能。



免費“內容”可以免費使用。但是,免費“內容”中也可能包含“付費支付”功能,因此在購買“物品”前,請務必確認欲購買的“物品”是否為“付費物品”。



通過網路下載應用程式或使用“服務”時,可能產生數據使用費等移動通信公司規定的單獨費用,建議使用 Wifi 等方式下載。



“公司”可以支持與其他用戶共同使用“服務”的邀請好友功能。使用邀請好友功能時,可能會產生 SMS 發送費用。



第9條 基於位置的服務提供



“公司”僅對包含“基於位置的服務”的“內容”,利用“位置資訊”提供推薦附近“會員”、提供“會員”間聯合遊戲、通過參與“內容”提供的優惠或廣告主的活動從而可在指定店鋪使用該優惠等“基於位置的服務”。



“基於位置的服務”是從位置資訊事業者處接收“移動設備”的“位置資訊”後免費提供。但是,在使用“基於位置的服務”過程中,可能對“會員”產生通信費用。



“公司”通過以下方式提供“基於位置的服務”:


3.1. “公司”在“會員”訪問包含“基於位置的服務”的“內容”後同意使用位置資訊時,利用“會員”的“位置資訊”。


3.2. “公司”不利用未同意提供“位置資訊”的“會員”的“位置資訊”。


3.3. “會員”若未選擇自動登錄功能或未同意使用“位置資訊”,則每次訪問服務時均可確認是否同意使用“位置資訊”,若不同意,則可能難以正常使用與“位置資訊”相關的服務。


3.4. “公司”在同意使用“位置資訊”的“會員”訪問包含“基於位置的服務”的“內容”時,通過 GPS、基站位置資訊、WIFI-AP 技術收集“位置資訊”以提供“基於位置的服務”。


3.5. “公司”在“會員”通過地圖請求查詢自身位置時,可以利用“位置資訊”。


3.6. “會員”可隨時退出“服務”,退出“服務”時,視為撤回“會員”對使用“位置資訊”的同意。



“會員”及法定代理人對“基於位置的服務”享有如下權利:


4.1. “會員”可以撤回對其自身“位置資訊”使用及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同意,並可以隨時要求暫時中止其自身“位置資訊”的使用或提供。在此情況下,“公司”不會拒絕該要求,並具備相應的技術手段。


4.2. “會員”可以向“公司”要求查閱'關於會員的位置資訊利用、提供事實確認資料',以及要求告知或查閱其個人位置資訊因'依據《位置資訊的保護及利用等相關法律》或其他法令規定向第三方提供的理由及內容資料'。若該資料有錯誤,可以要求更正。在此情況下,“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該要求。


4.3. “公司”在“會員”撤回全部或部分同意時,除根據《位置資訊的保護及利用等相關法律》第16條第2項規定必須記錄和保存的'位置資訊收集、利用及提供事實確認資料'外,應立即銷毀收集到的個人位置資訊。


4.4. “公司”欲利用或提供未滿14周歲兒童的個人位置資訊時,必須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5. 法定代理人同意利用或提供未滿14周歲兒童的個人位置資訊時,可以行使同意保留權、同意撤回權及暫時中止權、查閱及告知要求權。


4.6. “公司”對於未滿8周歲的兒童等(包括禁治產人、重度精神殘疾人)的保護義務人書面同意利用或提供個人位置資訊的情況,視為存在該本人的同意,在此情況下,保護義務人可以行使“個人位置資訊主體”的所有權利。


4.7. “會員”可以為了行使與“基於位置的服務”相關的權利,通過以下聯繫方式向“公司”提出要求:


公司名稱: LUMENCODE 平臺 (所屬公司: LUMENCODE CO., LIMITED)



公司為安全管理及保護“會員”的“位置資訊”,並順暢處理“個人位置資訊主體”的不滿,指定位置資訊管理責任人進行運營。



“公司”根據《位置資訊的保護及利用等相關法律》第16條第2項規定,將“會員”的“個人位置資訊”及'位置資訊利用∙提供事實確認資料'保管1年,“會員”退出服務時,“公司”將立即銷毀“會員”的“位置資訊”。



“公司”未經“會員”同意,不會向第三方提供該“會員”的“個人位置資訊”,向第三方提供時,會事先向“會員”告知'接收方及提供目的'並征得同意。



“公司”向“會員”指定的第三方提供“會員”的“個人位置資訊”時,會通過收集該個人位置資訊的通信終端設備,每次立即通知個人位置資訊接收方、提供時間及提供目的。



儘管有前項規定,但在下列情況下,通過“會員”事先指定的特定“移動設備”或推送通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


9.1. 收集該個人位置資訊的通信終端設備不具備文字、語音或影像接收功能時;


9.2. “會員”事先要求通過收集該個人位置資訊的通信終端設備以外的“移動設備”或推送通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時。



使用“基於位置的服務”的“內容”可能與“會員”的“移動設備”持續通信以收集“位置資訊”,並將此信息反映在“內容”中提供“服務”。但是,若“會員”未在“內容”中設置位置通知,“公司”則不提供“基於位置的服務”。



第10條 公司的義務



“公司”為持續穩定地提供“服務”而盡最大努力,並為確保安全使用“服務”而配備安全系統。



“公司”對“會員”提出的意見或不滿,若客觀上認定為正當時,會經過適當程式立即處理。但是,若無法立即處理,則會通知無法立即處理的事由及處理日程。



“公司”有義務保護“會員”的權益並維持“服務”內的秩序。



第11條 用戶的義務



“會員”在使用“服務”時,必須遵守本條款規定的事項、運營政策及使用限制規定、其他“公司”制定的各項規定、“公司”公告的事項、《青少年保護法》等相關法令。



“會員”不得進行妨礙“公司”業務或損害“公司”名譽的行為。



“會員”未經“公司”事先批准,不得利用“服務”進行營業活動,對該營業活動的後果由“會員”負責。若因營業活動對“公司”造成損害,“公司”可向該“會員”索賠損失等。



關於“移動設備”、“ID”、“密碼”的管理責任在於“會員”,不得讓第三方使用。對於因管理不善或允許第三方使用“移動設備”、“ID”、“密碼”而導致的損失,“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12條 運營政策及使用限制規定



“公司”為保護“會員”權益及維持“服務”內秩序,可以制定運營政策或使用限制規定。



“公司”修訂運營政策或使用限制規定時,提前7天通知,若運營政策或使用限制規定的修訂對“會員”的權利或義務產生重大變更,則提前30天通知。



運營政策通過“服務”內菜單或連接畫面提供的方式向“會員”公告。



第13條 服務使用時間



“服務”根據“公司”的營業方針,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若無另行標示或公告,原則上以24小時提供為基礎。



儘管有第1項規定,但在下列各項情況下,“服務”可能不提供,在此情況下,“公司”無提供“服務”的義務:


2.1. 為進行設備檢查、更換、定期檢查或修改“內容”內容或“服務”而需要時;


2.2. 為應對駭客等侵權事故、“會員”的非正常使用行為、不可預測的“服務”不穩定性而需要時;


2.3. 因自然災害、戰爭、緊急狀態、停電、設備障礙、通信網絡障礙、“服務”用戶蜂擁等導致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時;


2.4. 法令規定禁止向特定“會員”提供“服務”時。



第14條 服務的變更及中止



“公司”因新的“內容”內容、各種漏洞修補等“服務”運營需要,可以隨時變更“服務”的全部或一部分。“公司”對因“服務”變更導致的“會員”預期收益喪失、“公司”未直接提供的利益的喪失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公司”因技術、運營需要,可以中止“服務”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此情況下,提前30天公告並可以中止“服務”的提供。若有無法事先通知的不得已情況,可以在事後通知。



根據前2項內容,“公司”中止“服務”全部時,“會員”不得對使用期限未屆滿的“付費物品”要求補償。對於未標示使用期限的“付費物品”,將“服務”中止公告時公告的“服務”終止日視為“付費物品”的使用期限。



第15條 服務使用限制


“會員”不得進行下列各項行為,若進行該行為,“公司”可以採取包括“會員”的“服務”使用限制、相關資訊(文字、照片、視頻等)刪除及合法措施在內的使用限制措施。由此產生的問題責任由“會員”本人承擔。



在各種申請、變更、註冊時登記虛假內容或欺騙他人的行為;



盜用他人資訊或“移動設備”的行為;



未經“公司”事先特別授權,更改“公司”程式,或駭客攻擊“公司”伺服器,或任意更改網站或登載資訊的一部分或全部,或以非正常方法使用“公司”“服務”的行為;



利用程式漏洞的行為;



以不正常方法獲取、利用網路資產(ID、角色、物品、遊戲內貨幣等)的行為;



轉讓或買賣網路資產的行為;



對“服務”造成危害或故意妨礙“服務”的行為;



未經“公司”事先批准,利用“服務”進行營業活動的行為;



未經“公司”事先批准,複製通過本“服務”獲得的資訊用於“服務”使用以外的目的,或將其用於出版及廣播等,或向第三方提供的行為;



傳輸、發佈或以其他方法向他人傳播侵犯他人專利、商標、商業秘密、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內容的行為;



傳輸、發佈或以其他方法向他人傳播違反《青少年保護法》或法律的低俗、淫穢內容的資訊、文句、圖形、聲音、視頻的行為;



傳輸、發佈或以其他方法向他人傳播可能嚴重侮辱或涉及個人隱私而侵犯他人名譽或隱私的內容的行為;



戲弄或威脅其他“會員”,或持續對特定“會員”造成痛苦或不便的行為;



操縱勝負或強制結束遊戲等可能影響遊戲結果的行為;



客觀上認為與犯罪相關聯的行為;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的行為。



第16條 個人資訊的保護及使用



關於個人資訊的保護及使用,依據相關法令及“公司”的“個人資訊處理方針”。但是,“公司”直接提供的“服務”或官方網站以外的情形,不適用“公司”的“個人資訊處理方針”,因此在鏈接至他公司的服務或網站移動時,請確認您移動到的他公司的服務或網站的“個人資訊處理方針”。



根據“服務”的特性,“會員”輸入的昵稱、照片等自我介紹內容可能會對其他“會員”公開。



第17條 資訊的收集



“公司”為“服務”的運營及穩定化、改善“服務”品質,可以收集終端資訊、設備識別號、MAC地址、OS資訊及版本、使用的入網通信公司資訊、“會員”的“服務”使用記錄等。



“公司”可以存儲、保管或查閱“公司”提供的“服務”內用戶之間進行的聊天內容。公司僅為調解用戶間糾紛、處理民怨或維持遊戲秩序,在認為必要時,才限查閱聊天資訊。此信息僅由公司保有,除合法第三方外不予提供。使用資料時,會向用戶告知使用理由及範圍。



“公司”為向“會員”提供客戶支持,可以保管客戶諮詢/商談內容(電子郵件、聊天等)。保管內容僅用於客戶支持目的,原則上在使用目的達成後銷毀。但是,根據法令需要保管的資訊,將依法令規定的標準保管。



第18條 廣告提供及與廣告主的交易



“公司”能夠向“會員”提供“服務”的“服務”投資基礎的一部分來源於通過廣告刊登獲得的收益。意欲使用“服務”的“會員”視為同意在使用“服務”時暴露的廣告刊登。



“公司”對“會員”參與“服務”上刊登的或通過“服務”進行的廣告主的促銷活動,或與之通信或交易的結果發生的所有損失或損害不承擔責任。



第19條 著作權



“會員”在使用“服務”過程中發佈的著作物的權利和責任由“會員”本人承擔。



“公司”撰寫的著作物的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歸屬於“公司”。



“會員”不得通過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務”獲得的資訊中,將歸屬於“公司”或資訊提供企業的知識產權資訊,未經“公司”或提供企業的事先批准,以複製、傳輸、出版、分發、廣播及其他方法用於營利目的或讓第三方使用。



“會員”允許“公司”利用在“服務”內顯示或與“服務”相關由“會員”本人或其他“會員”上傳或傳輸的包括對話文本在內的通信、圖像、聲音、所有資料及資訊。“公司”不會在未獲“會員”事先同意的情況下,為交易目的銷售、出租、轉讓這些內容。



“公司”在判斷特定帖子屬於誹謗、侵犯隱私等時,可未經該發佈者事先通知即對相關帖子或資料採取“臨時措施”,之後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及相關法令及“公司”的政策,可以刪除或恢復。



因“公司”運營的公告板等上登載的資訊而導致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的“會員”,可以向“公司”請求刪除該資訊或登載反駁內容。在此情況下,“公司”會迅速採取必要措施,並通知申請人。



第4項在“公司”運營“服務”期間有效,會員退會後也持續適用。



第20條 價款支付



“付費物品”的價格等依“服務”內商店等標示的價格,但以外幣支付時,因匯率及手續費等,購買時預計支付金額與實際帳單金額可能有所不同。



“會員”必須根據“開放市場運營商”或“支付機構”等制定的政策、方法等繳納支付金額。



支付限額可能根據“公司”及“開放市場運營商”、“支付機構”的政策、政府方針等進行調整。



第21條 要約撤回



“會員”購買的“付費物品”分為可以撤回要約的“付費物品”和不可以撤回要約的“付費物品”。可以撤回要約的“付費物品”可以在購買後7天內申請撤回要約。



即使是可以撤回要約的“付費物品”,若購買後已過7天或已使用,或財物等的價值顯著減少,或發生其他可能限制“會員”撤回要約的事由時,撤回要約可能受到限制。



“公司”向“會員”無償提供的“物品(含付費、免費物品)”、獲贈的“付費物品”等“會員”非直接購買的物品除外於撤回要約對象。



第22條 要約撤回等的效果


“公司”在收到“會員”提出的要約撤回申請時,在3個營業日內(需要確認收款時,自確認收款之日起3個營業日內)退款。在此情況下,若“公司”延遲退款,則對延遲期間乘以《電子商務等中的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利率計算得出的延遲利息予以支付。



第23條 錯付金額的退款



若對“會員”發生錯付金額,則進行退款。在支付過程中發生錯付金額時,原則上應向“開放市場運營商”請求退款,但在根據“開放市場運營商”的政策、系統可以支持退款程式處理的情況下,“公司”也可能向“開放市場運營商”請求履行必要的退款程式。



退款原則上以“會員”支付的方法相同的方法進行,但無法以相同方法退款時,可以以其他方法退款。



因“會員”的責任事由發生錯付金額時,退款所需手續費等由“會員”承擔。



因下載應用程式或使用網路服務而產生的費用(通話費、數據通信費等)可能除外於退款對象。



第24條 付費物品的退款



關於“付費物品”,在下列各項情況下,可以通過客服中心的退款申請程式獲得退款:


1.1. 購買了“付費物品”,但完全無法使用所購“物品”的“服務”,且責任完全在於“公司”時(但事先公告的服務檢查等情況除外);


1.2. 其他為保護消費者而由“公司”另行規定的情況。



欲退還付費“物品”的“會員”必須通過“公司”規定的程式申請退款,“公司”審查退款申請是否正當。



“公司”若決定對“會員”的退款申請予以退款,則計算該“會員”可退還的“付費物品”餘額,從計算出的餘額中扣除退款手續費10%後,退還剩餘金額。



“公司”向“會員”無償提供的“物品”、獲贈的“物品”等“會員”非直接付費購買的物品除外於退款對象。



第25條 合同解除



“會員”欲解除使用合同時,可以由“會員”本人通過服務頁面上的菜單申請會員退會,或通過客服中心申請會員退會。退會完成時,“會員”的“服務”使用資訊(分數、角色、物品、遊戲貨幣等)可能全部被刪除,且刪除的“服務”使用資訊無法恢復。



“公司”在“會員”本人發生本條款第6條第3項的‘服務批准拒絕事由’,或“會員”違反本條款第11條的‘會員的義務’或第15條的‘服務使用限制規定’,或其他因“會員”的歸責事由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解除使用合同。



根據前2項內容,“會員”喪失付費服務的使用權限,不得就此要求退款及損害賠償。



第26條 損害賠償



“公司”對與“公司”無償提供的“服務”相關的、發生在“會員”身上的任何損害均不承擔責任。但是,若因“公司”的歸責事由所致,則賠償“會員”遭受的損害。



因“公司”提供的“服務”的重大瑕疵導致付費購買的“內容”或“付費物品”損壞、毀損或刪除時,“公司”會利用相應的適當手段進行補償。



“公司”與個別服務提供者簽訂合作協議並向“會員”提供個別服務時,若“會員”同意個別服務使用條款後因個別服務提供者的歸責事由發生損害,則相關損害由個別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



第27條 免責條款



“公司”因自然災害或與此相當的不抗力無法提供服務的,免除提供“服務”相關的責任。



“公司”因服務用設備的維修、更換、定期檢查、工程等不得已事由發生的損害,免除責任。



“公司”對因“會員”的歸責事由導致的“服務”利用障礙,免除責任。但“會員”有不得已或正當理由的除外。



“公司”對“會員”就“服務”登載的資訊、資料、事實的可信度、準確性等內容不承擔責任。



“公司”對“會員”之間或“會員”與第三方之間以“服務”為媒介進行交易等的情況不承擔責任。



“公司”對與無償提供的“服務”使用相關的事項,除非相關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不承擔責任。



“公司”對“會員”利用“服務”期望獲得的利益未獲得或喪失不承擔責任。



“公司”對“會員”的遊戲內經驗值、等級、物品、遊戲內貨幣等的損失,除因“公司”過失導致的情況外,不承擔責任。



“會員”應利用“移動設備”密碼設置功能、“開放市場運營商”提供的密碼設置功能等防止第三方“付費支付”。“公司”對因“會員”疏忽導致的第三方支付不承擔責任。



在變更設備、變更號碼、國際漫遊、轉移通信公司等情況下,可能無法使用“內容”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在此情況下“公司”不承擔責任。



刪除“公司”提供的“內容”時,使用資訊(分數、角色、物品、遊戲貨幣等)可能被刪除,因此刪除時應謹慎,“公司”對此不承擔責任。



第28條 裁判權及准據法



本條款未明確規定的事項,若大韓民國相關法令有規定,則依該規定。



因“服務”使用發生的糾紛提起訴訟時,依大韓民國法令規定的程式管轄法院為准。



本條款的解釋或與服務相關發生的問題,適用大韓民國法律。



附則


本條款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